• 刑民交叉案件民事诉讼时效经过可通过刑事诉讼手段挽回
  • 来源:谈判律师网 作者:向芳、苏发钧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案件由来】
     
        1998年4月、9月,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向200多名社会公众集资共计369.65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却没有偿还集资款,集资人多次催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岑谷荣也多次向集资人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并承诺自己与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上四川水利实业开发公司将所有的集资款投入了岑谷荣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用于319国道乐至段公路的改建工程,该投资一直没有收回,因此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和岑谷荣未能履行自己的承诺,一直拖延履行债务。2004年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被注销。2007年11月,集资人咨询律师欲寻求法律帮助。近十年过去了,集资人为了追回自己的集资款不断奔走呼号,先后有10多名老同志含恨离世。他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少将本金收回来。
     
    【经过与结果】
     
    了解基本情况后,代理律师一方面要求集资人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同时抓紧研究这个案子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步结论是:如果采取民事诉讼途径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实现他们的愿望,唯一的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刑事控告,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赃款的退赔实现集资人的债权。然而按照刑法的规定,本案的刑事追诉时效为10年,也即将届满。接受委托后,承办立即到乐至、资阳就319国道乐至段公路收费、顺通公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07年12月向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递交控告状及相关证据,对原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了刑事控告。2008年1月警方立案后,该案被转到案发地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办理,直到2008年10月警方才赴重庆丰都将嫌疑人抓获,予以刑事拘留。在此期间,承办律师不断地与青羊分局、委托人沟通,以协调矛盾并进一步调查该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状况,寻求实现委托人最终目的的途径。2008年10月终于促成犯罪嫌疑人岑谷荣、四川省乐至县顺通筑路有限公司与集资人代表签订了《债务确认及转让合同》,并偿还了10万元集资款。至此该案有了转机,民事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委托人的损失有了从民事诉讼途径追回的可能。
     
        2008年12月,集资人向资阳市中级法院起诉,资阳中院将本案指定给乐至县法院管辖。2009年8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顺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带支付欠款。集资人的债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律师点评】
     
        在民事交往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者对方的故意拖延等种种原因,当事人往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就将丧失胜诉权,很多人因此而白白地损失了钱财。诉讼时效经过,并非完全没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希望,关键是挽救诉讼时效的途径和方法。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虽然离刑事追诉时效届满仅有5个月,所幸追诉期限尚未届满,还存在刑事诉讼的机会。承办律师以刑事报案为唯一的切入点,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已被注销的原四川水利电力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为集资人抓住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是对集资人来说,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回自己的集资款。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目标是挽救民事诉讼时效。经过艰苦的努力,最后终于达成了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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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发钧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谈判律师网(http://www.tpan.cn)创办人。邮箱:tpan@tpan.cn   电话:028-85021114
        向芳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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