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
  • 来源:人民法院报
        1.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的QQ软件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11月4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同日,360安全中心亦宣布,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2010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明确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具体范围。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在产品差异化非常明显且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成为重要竞争形式的领域,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则存在较大困难;此时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即使初步认定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2.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境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和唯一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2012年5月10日,吴小秦前往广电公司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获悉,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由25元上调至30元。吴小秦缴纳了2012年5月10日至8月9日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90元。广电公司向吴小秦出具的收费专用发票载明: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及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之后,吴小秦通过广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广电公司节目升级增加了不同的收费节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每年360元,用户每次最少应缴纳3个月费用。之后,吴小秦获悉数字电视节目应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吴小秦认为,广电网络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在数字电视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数字电视节目费的行为剥夺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构成搭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广电公司2012年5月10日收取其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其15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广电公司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广电公司返还吴小秦15元。广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电公司在销售时不仅提供了组合服务,也提供了基本服务,存在两种以上的选择。选择权既然存在,就不符合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吴小秦的诉讼请求。吴小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5月31日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统称为交互数字)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专利权纳入无线通信的国际标准,并以此形成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华为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交互数字为专利权人的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故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个标准专利许可市场上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无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诚意和善意,以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实施者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实施者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4.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作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已有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2008年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2008年8月15日后,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2008年9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锐邦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强生公司在经销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请求判令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产品的需求、供给的替代性分析,应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医用手术缝线市场,并且可以认定此相关市场竞争并不充分;强生公司凭借其在全球市场的优势、其丰富的产品品种、很高的产品声誉、其对销售渠道的控制以及其他优势,在竞争并不充分的本案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强生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考评制度等证据表明其实施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具有明显限制竞争的动机;强生公司所实施本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导致中国大陆地区医用手术缝线市场的产品价格长期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限制了市场竞争,而没有产生其他促进竞争的效果。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强生公司制定、实施该协议并按该协议处罚锐邦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判决强生公司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5.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人人公司)是全民医药网的实际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百度搜索的结果排名方式有两种:自然排名与竞价排名。唐山人人公司认为,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北京百度公司即对全民医药网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北京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唐山人人公司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用户提供免费搜索服务,依然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使用中文搜索引擎的多数用户位于中国,而中国用户可以选择并获取的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搜索引擎服务一般也来源于中国境内,可以确定中国为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唐山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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