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新:金融风险防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发布时间:2019-6-20

    一、上海法院金融案件基本情况

     

    (一)金融商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分别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84,696件、128,354件、178,358件,年均增幅达50%左右。其中2017年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占到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一审金融案件标的金额达681.97亿元,同比上升12%。从收案情况来看,排在前五位的是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金融刑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分别受理一审金融刑事案件1,781件、1,441件和1,425件,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保险诈骗、非法经营等。

     

    (三)金融行政案件

     

    2015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分别受理一审金融行政案件191420件,行政案件被告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驻沪分支机构。

     

     

    二、金融案件中反映的风险问题及其成因

     

    (一)银行业务风险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安全稳健运行对于金融风险防控具有基础性意义。同时银行的业务内容庞杂,交易规模巨大,潜藏的风险问题也最为复杂多样。

     

    1.信贷业务中审核不严引起的风险

     

    根据银监会规定,银行应及时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银行事先未按银监会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审慎审核,个别业务人员甚至怂恿贷款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嗣后当借款人无力还贷时,则以借款人虚假陈述违约为由,主张提前收贷。担保环节中,银行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定手续、担保品权利瑕疵、关联担保等审查不严,导致在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遇到较大困难,甚至引发社会群体纠纷。

     

    如一批采用联保模式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合同约定银行可以依据财产被查封保证人涉诉等条款提前宣布贷款到期,故一家联保企业出现问题后,所有保证人均被诉,引发群诉事件。每起案件的被告多达30余人,导致案件的送达、保全、审理、执行程序均极为繁杂,银行实现债权的周期较长。另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均以尚未完税、仍处于海关监管中的进口货物作为质押申请贷款,而银行对于进口货物的完税情况未严格审核,仅凭借款人提供的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即认定对货物享有处分权。涉讼后,多名案外人对质物所有权提出异议,海关等部门也对法院依银行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意见,使银行的债权无法顺利行使质权得到保障。

     

    2.人员、场所管理不善引起的风险

     

    由于银行对其人员、营业场所管理不善,导致银行业务人员飞单、不法分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等现象仍未得到有效根除,因此引发的投资者维权诉讼时有发生,银行面临的赔偿风险较大。

     

    例如一起储蓄存款合同案件中,某银行客户经理陈某利用陪同客户俞某办理开户之机,擅自在俞某已填写好并签名确认的《个人开户申请书》上的网上银行栏内打勾,为俞某至柜台办理开户手续并领取U盾交给案外人徐某。之后徐某利用U盾登录网银,将俞某2500万元存款转账支取。俞某与某银行交涉无果,遂起诉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息。法院认为,办理开户的某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明知陈某代办开户的行为超越其职责范围,但未按制度要求客户本人到场核实,违规办理开户并将银行卡、U盾等直接交给陈某,该银行显然存在过错,判决其返还俞某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3.新型业务中风控疏漏引发的风险

     

    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高速发展,高智能、高科技犯罪手段也紧跟防范措施的变化而不断推陈出新,利用网络、电信等新型支付平台侵害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呈多发态势,对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水平和犯罪防御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胡某和某银行一案中,某银行推出快易理财业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开通该业务。持卡人胡某的姓名、账号密码以及家庭成员等信息后为他人获取,该犯罪嫌疑人即通过电话银行开通快易理财业务,并通过快易理财项下功能将到期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储蓄,随后又将胡某存款通过电话指令转账到他人账户,由此引发纠纷。

     

    4.信用卡业务引发的风险

     

    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对信用卡申领人的偿还能力、资信状况审核不严,片面要求发放信用卡的数量,特别是部分商业银行以在校学生为主要客户群体推广校园贷信用卡,导致纠纷频发,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克隆卡犯罪及民事纠纷案件表明,目前国内通用的银行磁条卡,容易被犯罪分子复制用于非法刷卡消费或盗取存款。各商业银行也正在开展将磁条卡升级为芯片IC卡的工作。法院通过统一克隆卡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和价值取向,认为银行作为银行卡相关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理应为持卡人提供更安全的设备和操作平台,及时修补系统的技术漏洞,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对伪卡交易负有识别义务,并以此推动商业银行加快提升银行卡平台安全系数,充分保障持卡人的权益。

     

    5.票据贴现业务中未按规程操作引起的风险

     

    票据贴现业务引发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内部风控机制失灵,原本应由银行保管的已贴现票据再次流转出银行,进行二次贴现,涉案票据金额巨大,且已涉嫌刑事犯罪,一些企业和个人金融知识匮乏、防范能力薄弱,容易被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空头支票所骗。

     

    (二)资本市场风险

     

    近年来,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风险事件频发,且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特征,造成一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

     

    股票市场中,欺诈类纠纷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成为金融案件形态中出现的最显著变化,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案件大量涌现,例如一中院受理了数百起证券投资者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引发了金融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债券市场中,随着刚性兑付被打破,企业债券违约所引发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主要是因为债券发行人发布债券预期违约公告,或者已经违约,债券持有人起诉发行人要求还本付息。此类案件标的金额多在亿元以上、牵涉面较广,反映出企业发行债券的金额与之偿还债务能力不匹配,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存在一定风险。例如,201511月,某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永续债。该债券无固定到期日,于发行人赎回时到期,赎回权为发行人所有,投资者无回售权。后因发行人在募集期隐瞒部分信息、在履约过程中多次出现违约事件导致评级下降及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问题,债券持有人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发行人偿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

     

    (三)类金融机构风险

     

    目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传统银行融资以外的重要融资方式。此类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机制还有待加强。一是对借款人身份疏于核查。如一起骗取贷款罪案件中,20128月,蒋某作为夏尧公司实际经营人,伪造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友谊村民委员会公章及琚汉连印私章并加盖在虚假的《承诺书》上,凭虚假《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以夏尧公司名义从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38月贷款到期后,夏尧公司无力偿还,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特别重大损失。二是担保措施执行不力。如部分典当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发生纠纷后抵押权难以顺利实现。《典当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涉案典当行未登记抵押权即办理相关放款手续系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再如一批小额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公司及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均为同一人,在多笔贷款中相关公司依次互换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导致贷款风险呈循环扩大,加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坏账比率,也变相规避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规定。三是对租赁物管控不力。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掌控和管理存在一定漏洞,租赁物产权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容易被承租人转卖,导致自身权益无法维护;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展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经营活动,通过虚构租赁物等形式,发放贷款等。四是对应收账款真实性核查不严。部分保理合同案件中,应收账款发生的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表现在当事人为获取融资款而虚构基础交易凭证,从而导致应收账款完全或部分虚假的情况。保理商作为应收账款的购入方审核不够充分,往往仅注意审核债务人的信用,对债权人的信用要求比通常贷款的要求有所放松,在债权人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一旦应收账款发生问题,再向债权转让人追责往往难以实现。

     

    (四)民间融资领域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门槛较高,中小微企业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下难以取得充足的融资资本,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而转向民间融资。有的不法分子抓住巨大的民间资本想要快速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心理,许以高息进行融资,迅速聚拢大量资金。而部分群众由于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在贪财和盲从心理的支配下贸然投资,导致集资诈骗类案件频发。

    例如在窦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20134月,祥泰集团负责人沈某因集团缺少资金决定到上海等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于同年10月成立了祥泰集团上海公司。201310月起,被告人黄某、宁某、王某等人根据公司要求和提供的宣传资料,以虚假身份对外联系,并通过打电话、在公共场所散发资料、让他人相互介绍等方式宣称,祥泰集团上海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用于经营活动,同时承诺将给予24%的年息且每月可按2%提前支付利息等作为回报,一年到期后归还本金。其间,窦某等六名被告人还组织部分社会公众参加农家乐旅游等活动继续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社会公众。截至201417日止,祥泰集团及祥泰集团上海公司分别与金某等300余名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书》,募集资金共计1,900余万元。至案发,实际造成他人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

     

    (五)违规交易场所风险

     

    涉类期货、类证券交易平台的纠纷案件涉众性较为明显,审判结果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法院承受了较大的维稳压力。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涉外省市交易场所案件较多。交易场所大多通过网络远程交易方式,还存在投资人与外省市交易所在当地的会员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如长宁法院受理的投资者起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案件,该交易所位于天津;再如虹口法院受理的18名投资人起诉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上海营运中心案件中,因该交易所在上海设立了分支机构,投资者在上海起诉该交易所。二是交易标的多样化。该类案件的标的有原油、贵金属、邮币卡等等,有的采用了保证金交易等具有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模式,多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也没有进行实物交割,应属于国发【201137号文和国办发【201238号文规定的清理整顿对象。三是存在恶意选择管辖法院现象。因涉案的部分交易场所系其他省份批准设立,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在上海法院诉讼的目的,将虽未参与交易,但住所地位于上海的开户银行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给上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难度。

    例如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某交易市场的商品交易种类为贵金属现货交易。该交易市场为该公司提供会员席位及交易、结算、交割设施和服务,该公司向该交易市场缴纳综合类会员费,按交易市场规定留存履约保证金。交易品种采用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当投资者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投资者只能减少持仓数量;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高于一定数值时,交易中心可将投资者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后投资者甲某在交易市场提供的金属交易系统中就商品白银批发100kg”白银批发50kg”进行了高频交易,合计亏损130余万元,由此引发诉讼。法院判决该交易行为无效,该公司与交易市场对投资者的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互联网金融风险

     

    近年来,以P2P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普惠的金融服务。与此同时,由于业务模式新、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存在诸多金融风险。 以P2P案件为例,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P2P网贷案件1,508件,审结1,451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且存在以下风险问题:一是P2P平台参与借贷交易,部分平台以本公司名义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借入或出借钱款,或者安排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与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变相参与借款活动,严重违反我国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相关法律规定。二是P2P平台存在随意拆分大额借款情况,私自将标的较大的借款化整为零,拆分不同期限、不同份额的债权后向外公布,却不同时公布各笔借款之间的联系,影响投资者判断交易风险。三是P2P平台存在提供增信和开立资金池问题,变相为出借人、投资人提供担保,承诺本息,一些P2P平台通过虚假发标、拆分债权等方式将资金汇集入资金池,再去投资项目、放高利贷以谋取利差,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三、上海法院防范金融风险的做法经验

     

    针对金融风险的突发性、涉众性特征,上海法院以专业化金融商事审判机制为依托,构建多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构建金融商事审判组织体系

     

    上海通过不断优化金融商事审判组织体系,积极探索建立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专业化、集约化审理工作机制。20081028日,********金融审判庭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同年1230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也设立金融审判庭。2009627日,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两个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挂牌成立,并于20101月正式运作。至此,上海成为全国惟一一个在三级法院都设立金融审判庭或专业合议庭的省级区域,通过对涉内、涉外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集中管理、集中指导,较好地发挥了金融商事专项审判的集聚效应,整体防控金融风险。20188月,上海金融法院挂牌成立。该法院定位为专门人民法院,将管辖原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这是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标志着上海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也为深入推进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了契机和平台。

     

    (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近年来,上海法院加快推进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起联动机制,实现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自2010年起,上海高院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之间建立起了诉调对接机制。在上海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一个能够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系统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三)建立重大、敏感金融案件处置机制

     

    为妥善处置好金融市场重大敏感案件,发挥司法服务大局功能,上海高院适时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置办法》,并针对金融案件,将涉众性案件、证券、期货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引发的民事索赔纠纷、涉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涉交易所改变交易规则的民事索赔纠纷、涉场外配资引发的纠纷、新类型且对确立市场规则、树立裁判规则具有意义的案件、对金融市场具有较强导向性的案件、市场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涉及重大维稳问题的案件等九类案件确定为金融领域重大敏感案件。

    2015年起,上海法院成功审结了涉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索赔系列案、仪电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并妥善应对泛亚等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先后两次对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做出重要批示,对上海法院审理此案的效果予以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将案件审理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四)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十大案例

     

    从具体案件中揭示出来的金融风险,是对金融市场最有效的警示。从2008年起,上海高院开始谋划建立定期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发布金融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的通报制度。从2009年开始,上海坚持每年召开金融审判情况通报会,并对外公布《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上一年度的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过对金融案件翔实的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专题通报金融机构在市场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和司法建议,以切实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促进金融服务水平、预防减少金融风险。自2017年起,金融审判白皮书还特别新增了英文版,使之更加符合金融中心的国际化需求。白皮书工作得到了韩正同志和时任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同志的批示肯定。

     

    2012年起,上海高院每年向社会公众发布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从上一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挑选出十件具有重要的市场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的金融案件,随白皮书同步推出,旨在通过案例形式阐述法院裁判观点,引导金融市场交易模式,增加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五)积极参与全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2009428日,上海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联席会议正式成立,由上海市人大、市政府相关法制部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在沪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上海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联席会议成为法院进一步健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机制的新平台,通过在联席会议工作刊物《金融法治信息》刊载法院的金融案件审理动态、热点问题以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工作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培育功能;通过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探索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六)加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交流

     

    上海各级法院以通报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开展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研究探讨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引导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上海高院参与上海市政府主持的金融基础设施课题及其信托登记法律问题子课题项目研究,从司法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多次派员参加银行召开的金融衍生产品等研讨会,对银行开发的金融创新产品提前介入,分析潜在的风险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上海高院还与工商银行共同围绕该行纸质票据托管和电子化交易项目的设计方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为上海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易中心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上海法院还坚持通过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指出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中的不足,提示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防范的思考与建议

     

    金融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从上述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金融风险问题及其成因出发,总结已有的做法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司法层面

     

    1.树立科学的金融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

     

    在司法工作中防范金融风险,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金融商事审判理念和价值取向:一是要树立司法服务金融大局的理念;二是要树立尊重金融惯例和交易规则的理念;三是要树立促进和维护金融创新的理念;四是要树立衡平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者权益的理念;五是要树立多元解决金融纠纷的理念。同时还要求审判人员注意处理好三对关系,即能动服务与被动司法之间的关系;金融发展创新与金融司法规制之间的关系;法律、政策和金融交易惯例之间的关系。

     

    2.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引导金融创新

     

    由于金融立法和监管措施的相对滞后性,金融创新成果在短时期内较难获得制度性规范,因此司法裁判在确认金融创新成果上的作用凸显。目前,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有的金融创新产品已经突破了现有法律制度框架,造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对其法律效力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加以认定,从而确立交易规则。例如涉及保单质押贷款、股权收益权信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网络借贷平台还款风险金机制、分级B基金下折等创新产品和新型交易模式所引发的纠纷案件等。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创新应在合理限度内予以支持和维护,运用先行性判决或尝试性判决的方式解决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纠纷。但对企图以创新为名,行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逃避监管之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3.继续完善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机制

     

    上海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共同构建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初步成型,但与真正源头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需继续完善各项机制。一是要强化法院和行业调解组织的诉调衔接机制。要构建起制度化的诉调衔接机制,加强调解组织与法院立案、审判部门的案件移送衔接,确立案件移送流程规范,确保法院和调解组织之间案件流转渠道顺畅。二是要进一步整合调解平台资源。着力推动调解平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将仲裁机构纳入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出仲裁程序的自愿、简便、快捷优势。三是逐步推进多元化解机制的评估机制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推进需要一套有效的评估体系加以辅助,通过推动调解平台的信息化建设,便于法院、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调解工作进展,为分析和优化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提供决策依据。四是强化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构建起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是确保多元化解决机制深入发展的关键因素。建议由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定期联合举办调解员培训,优化调解方式方法,提高调解成功率。五是完善调解经费和调解员薪酬保障机制。研究制定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体系,建立起专职调解人员的薪酬保障机制及兼职调解员薪酬激励制度,以调动他们的调解工作积极性。六是扩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社会认知。建议市有关部门通过视听资料、网络媒体、网点宣传等多种宣传途径,弘扬调解理念,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向社会公众推广,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选择诉调、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在提升维权效率的同时,降低维权成本。七是要以信息化为支撑,提升诉调对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利用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资源,构建集网上立案、网上咨询、在线调解等功能为一体的网络调解平台,通过诉讼服务APP、微信、网上执行和解室、电子法庭等新型方式调解纠纷,向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现代化网络调解服务。通过调解案件网上流转、智能推送、电子送达等方式,提高诉调对接工作效率,实现对调解案件信息的全流程记录和诉调对接工作管理的信息化。

     

    4.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沟通与交流

     

    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学习金融风险管控和矛盾化解经验,定期交流金融审判动态。与在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开展合作交流,通过专题讲座、课题合作、调研座谈等方式,共同研讨和解决金融交易规则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做好纠纷化解的提前应对。与金融行业协会定期座谈,阐明法院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观点,充分利用金融行业协会的信息传导效应,整体推动金融机构改善服务质量,有效避免纠纷发生。

     

    (二)监管层面

     

    金融监管是金融风险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其行政监管具有法定性、前瞻性、灵活性和专业性优势。因此,在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应当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协调监管等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就监管层面而言,一是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减少监管套利。严格监管标准,明确金融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控制交易资金来源和交易杠杆倍数。通过建立信息公示平台、现场监督检查、健全综合评估制度、发挥行业自律功能等手段,促使金融机构规范运营。二是要加快金融创新监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金融创新成果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固然需要市场的检验,但更离不开适时的引导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调研力度,切实落实登记、备案和行政许可制度,有效降低金融创新产品可能引发的金融纠纷和金融风险,对于有利于推动市场交易机制进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创新机制,要尽快出台相应监管文件,对创新成果及时予以确认;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金融创新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加以规制。三是要加大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重点清理整顿各交易场所,对于从事非法期货交易的,应及时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停止继续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对于涉嫌非法经营活动的,应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及时惩处。

     

    (三)市场主体层面

     

    就作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而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风险内控机制。金融机构除了要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设置、签约流程外,还要提高对合同相对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企业公章、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风险点的审核标准。特别是要下大力气彻底解决信用卡随意发放这一顽症。二是要加强对抵押物、质押物、应收账款、租赁物的管控。对于抵押物、质押物和应收账款要按照《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动产交付手续,对于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在当前缺乏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租赁物的特定化,并加强对租赁物的管控,明确租赁物权利归属,以防租赁物转卖、灭失;对于动产质押的,要及时办理交付手续,以防质押物灭失或价值减损。三是要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合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门槛,健全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杜绝为了片面追求销售业绩从事违规销售行为的现象,建立起违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净化市场环境。四是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并严格按照金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出售相应产品,不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主动推介高于其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不夸大产品收益,杜绝误导销售行为。五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对于专业化名词做好释明和充足的风险提示,杜绝通过合同条款剥夺金融消费者权利、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不当行为,不在合同中设置故意妨碍金融消费者行使诉讼、仲裁权利、增加维权成本的司法管辖和仲裁条款。六是要理性看待金融创新行为。在树立正确的创新理念基础上,理性看待金融创新行为,准确把握金融创新的立足点和创新目的,除了摒弃为了创新而创新的非理性行为,更要杜绝以金融创新为名,实则逃避监管,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从而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