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律师诉讼及其过程中的和解谈判
纠纷发生后,有的当事人根本就无意进行谈判,甚至也没有通知对方(比如送达协商函、律师函等),就直接提起了诉讼(包括仲裁,下同);即使双方经过了谈判,并非都能达成协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一旦进入诉讼,原告和被告都是失败者。被告面临着两难选择,要么通过谈判补偿原告某些损失以换取原告撤诉,要么根据不利判决向原告支付更多;被告胜诉也仅仅是维持现状,而且还要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作为原告,即使胜诉也损失了律师费并浪费了时间,败诉的损失当然更大;最为不利的是,往往在原告看来是胸有成竹的案子,因为被告适时提起了反诉,自己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眨眼间就一败涂地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焦虑、紧张、仇恨等不良情绪,诉讼既耗财、费时,又要承受巨大的压力。
谈判是解除上述症结的良药。下列三大因素完全可能把看似势不两立的诉讼双方拉回到谈判桌上来。
——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原告和被告都想寻求确定性以消除不确定性。原告经常会为了换取板上钉钉的6万元而放弃获赔10万元这样一个可能没有保障的标的额,还能避免因为司法不公正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而对于谈判桌上的另一方即被告来说,他支付了6万元,减少了40%可能要承担的损失,并得到了心理的踏实和安宁。
——遥遥无期的时间耗费。参加诉讼谈判的各方还得认识到时间和金钱的关系。即使原告获赔10万元的可能性很大,他还得考虑诸如证据、审判以及被告可能提起的上诉、执行等程序所要花费的时间。即使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都能证实,所有的上述因素都可能使实际收回赔偿款项花上一年甚至几年时间。结果,原告往往为了使赔偿款项尽早到位,而愿意在赔偿额上做出让步。
——判决执行的巨大难度。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势必意见僵持,情绪对立。这种状况自然而然地延续到执行阶段,“执行难”这一耳熟能详的大问题就表现出来了。实际生活中,判决履行的义务人往往比权利人更有“优势”。有给付能力的还得战战兢兢地设法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那些欠缺支付能力的履行义务人就更是心安理得、理直气壮。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缺陷,以及诚信道德的普遍缺失,使得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显得苍白无力,难以保障判决权利人的权益。他们认为,与其让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还不如谈判协商,和解了事。
如果当事双方都权衡了上述因素,或者是原告并不想真的进行诉讼,只是借起诉增加对方的压力,争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结果。这时,任何一方都不要关死谈判的大门,哪怕觉得自己在诉讼中占有优势。因为形势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新的事实、意料之外的证据、一个偏向对方的合议庭等对您不利的事实,完全有可能出现。正确的做法是全面进行两手准备:既要以积极的姿态开展谈判,促成和解(和解方案往往是在开庭前的最后一刻达成);又要继续进行诉讼准备,万一谈判破裂也不至于因人为疏忽而招致败诉。
即便诉讼不可避免,仍然需要谈判。一方面律师应尽力说服法官,让法官认同己方主张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观点,以争取到对自己委托人有利的判决;在法庭调解程序中,律师也要与对方进行谈判,尽量争取最后一次机会以双方自愿的方式结案,有利于调解书的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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