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判是律师解决纠纷的****方法
长期以来,诉讼以其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位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然而近年来,以谈判、调解、仲裁等为主要形态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简称ADR),正因其灵活快捷、便利务实的特点,迅速勃兴为一种时代潮流,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作用的重要社会机制,深刻影响着整个纠纷解决体系的面貌。
谈判被认为是解决分歧的****方法——即使在提起诉讼以后亦是如此。事实上,在律师办理的民事案件中,相当部分是完全可以通过谈判解决的,只不过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因发生过冲突便产生了强烈的反感情绪而不愿意谈判,或者办案律师没有认识到本来可以通过谈判顺利解决双方纠纷而盲目顺从了委托人的不良情绪,或者有的承办律师根本不具备运用谈判技巧化解矛盾和分歧的能力,导致过多的案件没有经过谈判或者谈判破裂率高,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诸法院来解决;相反,统计结果表明,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90%以上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而结案的,在已经起诉的案件中,又有50%以上最终是双方谈判而庭外和解的。
与诉讼比较,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可以为涉及的当事方提供诸多好处,其优势表现在:
——节省时间。诉讼程序繁杂,可能涉及的阶段有一审、二审、有的还可启动再审、执行等,在每个阶段,又需经过各种法定期限,一个案件从起诉到执行完毕,短则需要数月至一年,长则可能达数年之久,耗费的时间成本巨大。谈判则要简便、快捷得多,最为关键的是谈判减轻或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达成的协议双方更容易顺利履行(恶意谈判的除外)。
——节约成本。提起诉讼比谈判协商至少需要多支出或垫付诉讼费甚至鉴定费、强制执行申请费等费用。谈判成本则要低廉得多。
——减轻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诉讼必须以确凿、充分的证据为支撑,需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而商业交易中当事方常常忽略了证据的制作、收集和保存,其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从而招致败诉的结果,虽感冤屈亦不能伸张;有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十分明确,不同的法官常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当事方及其律师认为可以胜诉的不一定必然胜诉,结果难以预测;中国是一个人际关系盘根错节的社会,加上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现象不仅未予根除,在有的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如果遇上了“未审先判”的法官,诉讼风险就更为巨大。谈判则不然,谈判进程及结果均由双方自行掌控,虽然也不可完全预测,毕竟主动性要大得多。
——满足双方需求。当事人有的利益需求,有时由于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通过一个诉讼不能得到全部满足,一件事情打两个甚至三个官司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谈判则要灵活得多,可将双方关切的不同利益通过“一揽子方案”得到解决。
——维系合作关系。若是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感情裂痕很难得以消弭。谈判则可创造相对和缓甚至友善的气氛,不至于使双方业已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毁于一旦,有时还可进一步增进双方友好关系。
当然,谈判并非都能取得圆满的结果,谈判破裂的情形也时常发生。诉讼作为律师的传统业务和常规手段,律师没有理由排斥诉讼,相反,诉讼有时还可作为谈判的筹码,增强己方的优势,只不过不应轻易使用它,应当将其作为最终的、不得已的解决方案,在穷尽一切非诉方式后方宜对簿公堂。即使提起诉讼后,仍要寻找机会通过谈判达成庭外和解或者法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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