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条日期虽然被改 借款事实仍应认定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孙秀芹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起诉提供的借条经鉴定被认为借条上的时间系被篡改,但法院依旧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刘某和陆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2月10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两被告辩称,刘某曾于2000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因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该借款已在双方业务发生中予以折抵。刘某并未在2006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借条上的“2006”的“6”字系“0”字添加而成,要求进行鉴定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两被告的申请,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06年2.10”的借条原件进行了司法鉴定。经系统检验,借条中“6”字分别由粗细不同的两个笔画形成,缺乏连贯性、整体性,可认定借条中“6”字上一撇与下面的“0”不是同一笔书写而成。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该借条落款日期应为“2000年2.10”,并据此判令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
法院认为,虽然鉴定结论驳斥了原告主张的2006年2月10日被告借款事实,但由于两被告当庭自认刘某曾于2000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据此法院可认定2000年2月10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两被告虽辩称已在双方发生业务的过程中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折抵,但由于其并未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由于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鉴定费7000元则判决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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