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狂飙的民间借贷如何软着陆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劲标 黄延丽
在银根紧缩的宏观背景下,民间借贷几近疯狂,随之而来的纠纷不断涌现。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统计,今年1至9月,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数量上已远超出去年全年收案量。涉案金额高达33704.7656万元,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高利贷:明知有虎偏向山行
冼东是广州某小学的校长,表面风光,内心却是一肚子苦水。
学校因为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陷入困境,冼东几乎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银行始终以银根紧缩为由拒绝贷款。无奈之下,冼东将求助目光转向民间资本。
在中间人牵线下,冼东与香港籍陈锋一拍即合,2009年6月8日,冼东以所在小学的名义与陈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两笔,分别为人民币260万元和200万元。
合同约定:第一笔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还款的须每日向债权人支付总金额的4%。逾期利息;第二笔借款利息以每30天为一期计付,每期利息20万元,逾期还款的须双倍支付利息。
当日,冼东就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100万元、160万元,合共260万元。同年9月10日,冼东再次立据向陈锋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从当日至同年10月8日,利息以每30天为一期计算,每期利息5万元,逾期还款的须双倍支付利息。
而还款的情况是,2009年6月9日、8月31日,冼东分别向陈锋归还借款60万元、50万元,合共110万元。
这之后,冼东所在小学则再无还款,陈锋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9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按日4%。计算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庭审中,冼东一口咬定:这是一笔高利贷。冼东告诉笔者,他与陈锋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然借款金额是260万元,但实际该金额还包括3个月利息共60万元,换句话说,实际借款应该是200万元。
为何明知是高利贷,却还愿意借款?冼东称是无奈,“如果你不这样,人家根本不会借钱给你。”
一些知情人士透露,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的,为了确保收益,放款人通常采用各种变戏法,企图以合法形式来达到盈利目的。
因为难以举证高利贷,冼东的官司“输”得十分彻底。
“线人”:既当借款人又当出借人
借贷双方是如何“联姻”的呢?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角色:“线人”。
据一家五金工厂老板刘先生透露,“线人”一般都是当地人,消息灵通,既掌握借方资料,又有贷方资源,甚至还建立了自己的关系网络。关系人通过居间借贷抽头,一般按比例提成,有的甚至可以达到10%,收益十分可观。
南海法院今年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就“逼”出了一位关系人出庭。
去年底,江宁借给了李军110万元,双方还签署了借款合同,规定逾期不还,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4倍给付逾期利息及按逾期还款数额的50%给付违约金。李军还找来了佛山宵丝公司连带担保上述借款。李军事后出具了借条,确认收到上述现金。
可是,江宁把钱打进李军的账号后,李军根本不履行还款,利息就更别提了。
庭审中,更让江宁跌破眼镜的是,李军干脆不承认借款。两被告面对《借款合同》辩称,被告签订合同后,其一直等待原告付款,但经向南海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调查核实,原告并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原告一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眼看白花花的银子快要打水漂了,江宁决定“供”出“线人”温某。据江宁透露,他跟温某之间原本就有长期的民间借贷合作关系。温某在当地人脉非常广,而且还借助这些关系建立了借贷网络,自己则充当中间人。
温某庭审时称,一般借贷时,出借方先把钱打入他的账号,然后他抽头“中介费”后,将款项打入借方账户。在交易过程中,借方和贷方通常在款项转移上没有直接联系。温某出具了银行的转账证明,确实转账100万元到被告账户。
法院认为,原告举证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认定其通过第三人将借款100万元支付给被告。但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应当以原告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故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即中间人抽头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朱劲雄分析,由于高息借贷回报高,为扩充资金获取更多的利润,部分出借人以较高利息在社会上吸收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出借,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盈利。同一自然人既是上游借贷中的借款人,又是下游借贷中的出借人。
风险:多米诺骨牌恐被推倒
据南海法院统计,今年1至9月,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数量上已远超出去年全年收案量。涉案金额高达33704.7656万元,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这一现象让南海法院法官们忧心,众人一味追捧民间借贷,难道对其潜在的高风险视而不见吗?
“借是迟死,不借早死。都是逼的。”广东一家陶瓷加工厂老板李某透露,其所有的厂是小企业,想通过正常途径融资几乎不可能,只能向民间资本伸手。
“在审判实践中,高利贷巧妙借助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现象时有发生。”该院民一庭庭长游胜平分析,将利息入本金写进借款合同,再另行约定不超出利息“红线”,使高利息形式上合法化。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表明,高息民间借贷活跃。一般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至4倍;高息借贷的约定利息则一般为日利息3%。至5%。,或月利息5%以上,折合年利率为60%至200%,为正常银行贷款利率12至20倍。
今年1至5月,佛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最高利息竟高达年利率150%,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倍。
事实上,一些所谓借贷居间公司从中作梗,甚至采取暴力手段索取高额回报、追讨款项。2008至2010年,南海法院审结非法拘禁刑事案件109件共279人,47%是出于民间高利贷讨债目的引发。
“部分高息贷款涉嫌地下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黑性质的人身伤害、敲诈勒索等,但由于其隐蔽性较强,通过案件的证据材料本身往往难以查证。”该院刑庭庭长黄文华分析。
而民间借贷的乱象不仅于此,为了尽快实现利益回收,以往的民间借贷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高达83.05%,半年以内的占47.67%,3个月以内的占18.96%,有明显的“放贷”性质。
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私下告诉笔者,其资金链几乎处于崩溃边缘,如果没有新的资金进来,他的企业可能就要破产了。
“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将直接推倒矛盾的多米诺骨牌,合同、欠薪、货款等纠纷将爆发性增长。”游胜平呼吁有关部门提前重视预防风险,规范民间借贷,对一些不正常的借贷行为实现监控,防止民间借贷透支社会风险,成为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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