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辖权大战尘埃落定 本网律师获高度赞赏
- 来源:谈判律师网 作者:向芳、苏发钧律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管辖及管辖权异议。在诉讼中,依法选定管辖法院及对受案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有时显得非常重要。不同法院管辖有可能带来不同的裁判结果,对被告一方的权益影响甚大;管辖权异议还被许多当事人当成拖延案件进程的手段,常为法官所反感。本网(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苏发钧、向芳律师成功代理的本案不仅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并且得到了被异议法院法官的高度认可。
2010年1月,我们代理黄××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了诉成都某建筑公司及理县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欠款200多万元。两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全部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为工程所在地在理县,他们均主张应由理县法院管辖。但是因我方起诉的被告之一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因此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管辖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就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作出裁定之前,我方忽然收到了阿坝州中级法院(理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的传票,理县的那家水电开发公司在该院起诉了黄××及成都公司,进行质量及工期延误索赔,总金额达600多万元。
对此,我方立即向阿坝州中级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理由是该案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两个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移送先立案的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合并审理,并且我方提交了一系列案例佐证该案应当移送金牛区法院管辖。经过沟通,阿坝州中级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裁定将该案移送给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但是,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却以两案金额相加超出了其级别管辖范围为由,拒绝接受阿坝州中级法院移送的案件。后阿坝州中级法院报请四川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最终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由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合并审理两案。
至此,案件的管辖权终于尘埃落定,委托人改变案件管辖法院的目标完全实现。此次管辖权大战给我留下深刻的感悟:只要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的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有时须细致到最高法院的一件电话答复意见),抱着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态度,以其专业素养和敬业品质,就会赢得委托人和承办法官的双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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