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效力认定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国才
【案情回放】
原告杜某诉称,2004年4月至2008年,被告杨某因购房等原因,多次向杜某借款,共计620万元,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现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杨某答辩称:2004年,其与杜某之间系热恋中的情侣,恋爱关系已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和支持,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由于杜某是女性,恋爱中难免恃宠生娇,为讨杜某欢心,其经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化解双方矛盾,但未实际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认可向杜某出具的字条、借条的真实性,虽然其否认杜某实际支付了借款,但根据证人证言,杜某平时有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的习惯。同时,杨某多次向杜某出具欠条及借条,并承诺还款,因此双方借贷事实成立。杨某不能证实其与杜某曾有恋爱关系,出具欠条化解双方矛盾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杜某有权向杨某主张债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杜某对于借款方式和借款过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当时的62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3000多万,双方及其父母均为普通工人,除工资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来源,杜某没有这样大额款项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杜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各方观点】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发生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往往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人只给出借人打一张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但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时也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进行证据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观点:
出借人观点: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它的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持有人胜诉。
借款人观点: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加以认定,原告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存在被人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某学者观点: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非常复杂,情况各不相同,在审理中,要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及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的证言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主张已经将债务偿还的,应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回应】
要将借条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慎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再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杜某所持有的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杨某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杜某继续举证,也就是说,杜某应当就其已经向杨某实际给付了钱款举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并且杜某对于借款方式和借款过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二审中,杨某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在2004年左右,杨某和杜某之间确实存在恋爱关系。承办法官鉴于该案标的额巨大,案件的事实复杂,于是进一步询问了杜某和杨某2004年前后的收入情况,通过询问查实杜某和杨某及其双方父母均为普通工人,工资收入不高并且除工资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来源,当时的62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3000多万,杜某没有这样大额款项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杜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当前,民间借贷呈现出疯狂态势,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具体来讲,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追求资本逐利的心理效应。由于今年股市大跌、楼市不振,越来越多的资金从楼市、股市中撤出,随着借贷利率高涨,民间借贷渐渐成了居民新的“投资渠道”。二是从众效应的负面影响。据相关媒体报道,民间资本借贷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最先进入该行的放贷人获得了巨额收益,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蜂拥而入,甚至有些银行、上市公司、生产型企业也投身其中。三是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不少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趋紧;另外,这几年矿产行业高速发展,也急需大量资金的注入。这两个行业的一冷一热也使民间资本借贷空间迅速扩大。四是小企业融资困难。今年全球经济不景气,出口急速减少,小企业生存环境不乐观,但由于金融政策等原因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小企业寥寥无几,更多的小企业希望通过民间借贷完成融资。
相对于传统民间借贷而言,民间借贷的形式发生了的巨大变化。笔者通过比对民间借贷案件在主体、用途、法律关系复杂性等方面的不同,认为民间借贷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传统民间借贷,另一种为民间资本借贷。传统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一般多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建立在血脉之情、朋友情谊、熟人信任、老乡之间的情感基础上;现在的民间资本借贷关系中往往会有担保人,有的甚至担保公司或地下钱庄就参与其中。传统民间借贷在用途上往往具有救急的功能,比如说购房、升学、治病等;民间资本借贷具有极大的资本性质,当事人都以盈利为目的,借贷人借贷用于投资,出借人往往以获得高额的利息为目的。传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往往都是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往往只涉及出借人和借贷人;而民间资本借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有债权债务关系、商事担保关系,还涉及到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由于具有应急的功能,往往涉及的金额不高;而民间资本借贷由于具有投资的功能,数额至少上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形式发生的巨大变化,其中蕴含的风险也快速增长。据相关媒体报道,以贷款为主业的担保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基本都是从民间借款来的,一般是普通家庭把钱交给中间人,中间人再把钱交给公司,是层层上交的金字塔形式,甚至有些地方有的年逾六旬的老人都愿意将“养命钱”用来放贷,一个担保公司老板跑路后,成百上千个普通家庭的借款就会血本无归。民间资金热衷高利贷反映出当前贷款结构不合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房地产行业死守挣扎和矿业追逐暴利。一旦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房价价格下跌,民间高利贷极有可能爆发巨大风险,引发一系列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困难重重,为有效应对民间借贷疯狂背后所带来的案件压力,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根据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的特点,慎重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谨慎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具体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
1.传统民间借贷中借条具有显著的证据效力。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数额较小,当事人之间身份较为亲密,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民间传统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具有的救急功能,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还款。
2.民间资本借贷案件中借条要结合其他证据审慎认证。民间资本借贷数额较大,当事人借贷的目的都具有盈利性,风险意识理应较强。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借贷行为发生前、后双方的业务往来、交往联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生活常识等,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支付方式、钱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在认定交易习惯时候,要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社会的风俗习惯、借贷的目的和当事人间的习惯性做法等因素。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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