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 非诉讼解决纠纷和多渠道防范风险的商务律师网站
  • 本网使用说明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网 | 邮箱登陆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谈判律师网
  • 本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成都律师
  • 资格荣誉
  • 成都律师
  • 首席律师
  • 成都律师
  • 服务范围
  • 成都律师
  • 受案类型
  • 成都律师
  • 业务专长
  • 成都律师
  • 委托须知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与谈判 企业与谈判 企业与律师 公司法与企业法 并购与上市融资 合同法与担保法 房地产与建筑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本网首席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苏发钧律师[查看简介][预约面谈]
    • 地址:成都市龙腾东路36号中海大厦6楼606号(610041)
    •     
    •  
    •  
    •   咨询热线: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 论文
  • 综合 管辖 审判组织 回避 诉讼参加人
  •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个亮点问题
  • 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责任主体界定问题探究
  • 浅析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的释明尺度
  •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调查笔录
  • 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理解与适用
  • 浅析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法律适用问题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探讨
  • 浅议离婚判决中的“不准许”或“驳回”的辨析适用
  • 最高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8条裁判观点
  • 司法确认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问题及对策
  • 证据 财产保全 期间和送达 调解
  • >>更多
  • 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 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同一民事诉讼程序中有无必要多次公告送达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虚置与重构
  • 浅析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 法官如何审查认定电子数据三性
  • 民事诉讼中书证原件的证据属性与入卷归档规则
  • 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
  • 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三十七)
  • 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三十五)
  • 诉讼时效 起诉与受理 审判程序
  • >>更多
  • 虚假诉讼的甄别防范与惩戒
  • 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
  •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过渡与衔接
  • 试论我国小额诉讼裁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民法总则:普特时效之适用关系论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 是否只有判决结案的案件才需要制作宣判笔录
  • 诉讼请求的具体性与争议性
  • 执行程序
  • >>更多
  •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 暂缓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担保之差异
  •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理念
  • 案外人对优先受偿权人依据生效判决之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救济程序
  • 执行担保中的利益平衡
  • 穿行在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执行和解
  •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唯一住房应如何处理
  • 执行异议之诉中账户资金的排除执行问题
  • 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酌减违约金的正当性考察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理念与思路
  • 仲裁 涉外诉讼
  • >>更多
  • 仲裁员未签名是撤销仲裁裁决及裁定不予执行之事由
  • 法院对仲裁案件司法监督的内容亟须完善
  • 《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法律救济时间如何表述
  •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不宜以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 刍议仲裁调解制度
  • 关于民诉法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修改
  • 论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事由之完善
  • 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作用 完善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 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
  • 仲裁调解成功的十大要素
  • 律师 公证 司法鉴定
  • >>更多
  • 赋强制执行效力的借贷公证 债权文书须审查款项交付
  • 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从“防范风险”到“创造价值”
  • 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比分析
  • 律师在指导性案例适用中能做些啥
  • 论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解读
  • 提升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效率的思考
  • 鉴定意见查证浅析
  • 试析对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 关于对新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浅析
    资格荣誉
    本网观点
     我们认为:诉讼是律师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但绝不是首选的,更不是唯一的。
     我们提倡:律师应尽力用谈判为客户建立和维系商务合作关系,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推崇双方通过谈判、调解消除分歧,达成和解;诉讼宜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既不应过分依赖也不应轻易排斥。
    业务专长
  • [法律顾问]
  • [商务谈判]
  • [企业设立]
  • [股权转让]
  • [并购重组]
  • [改制上市]
  • [外商投资]
  • [股东权益]
  • [企业清算]
  • [知识产权]
  • [合同纠纷]
  • [土地房产]
  • [建筑工程]
  • [民事诉讼]
  • [商事仲裁]
    委托须知
  •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
  •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 如何选择和聘请律师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本网律师团队的收费标准
    Copyright @ 2009-2010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谈判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飙网络
    地址:成都市龙腾东路36号中海大厦6楼606号(清水河大桥二环路外侧200米) 邮政编码:610041 蜀ICP备07504045号 站长统计:
    电话 :028-85021114 传真:028-86952148  信箱:tpan@tpan.cn